2014年7月7日星期一

四大方向改革《業主與租客條例》

信報財經新聞     A21  |   時事評論  |   By 查里斯  |   2014-07-07          

今年的7月9日,是政府撤銷租務管制十周年。回望這沒有租管的十年,雖然樓市興旺,但樓宇供應量不增反跌,住宅租金長升長有,基層市民的居住環境每況愈下,樓宇失修也非罕見。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資料,各類私人住宅落成量由2003年的2.6萬個減至2013年的約8300個;同期,各類私人住宅的租金指數則由73.6升至154.5,升幅達109%。

至於細單位租金的升幅更高,以40 平方米或以下的私人住宅為例,租金指數升幅達116.7%。相反,平均名義工資指數只升41%,在樓宇供應減少及租金不斷飆升下,逾25 萬輪候公屋的基層家庭及人士只能繼續承受租金的重擔。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上月指出,香港的住屋狀況在近十二年出現大倒退。政府的房屋政策傾向維護私人物業市場發展,包括停建居屋、減少公屋供應及廢除租管,這造成今天樓價和租金的不斷攀升。

對輪候公屋的低收入人士來說,租住一個僅有100呎、質素欠奉的房,月租卻需3000至4000元,已佔其入息逾四成。收入較高的一族同樣須面對樓價高企的壓力,不少因而選擇租樓,400至500呎的單位月租要萬多元;若承受不了,便迫於盡快入市買樓,然後揹上二三十年的按揭債務,半生為發展商打工。這種有利地產霸權的房屋政策,令不少中產和低收入家庭無路可走,情況至今仍然未有改善。

即使特首在《施政報告》承諾2018年開始每年提供20000個公屋單位,又說未來十年將增建20萬個單位,但短期內由於土地供應不足,房屋署未能大量興建公屋單位,故此審計署估計,一般公屋申請人的平均輪候時間將延長至平均五年。

此外,政府計劃於未來十年興建大約19萬個私人住宅單位,可是私人物業市場經常受到外圍因素和市區重建影響,樓價和租金變動極大,出租空置單位的數量也不明確,政府也沒有這些單位的統計數字,訊息不透明,缺乏相應政策鼓勵出租住宅物業的發展。

面對私人住宅租金不斷上升,短期內政府未能為有需要的基層市民提供可負擔的房屋;這樣,檢討及改革《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便可為市民提供一個較穩定的租住環境,這實為社會所需。根據立法會及政府剛公布的租管研究結果,筆者發現不少國際城市都會因應社會需要而廢除或重設租管。

雖然租管的種類繁多,但大多涉及保障租住權和「加租調節機制」。粗略歸納有三代模式:第一代租金管制——控制租金水平,缺乏彈性;第二代租金管制——是一種調節加租幅度的機制,主要按成本或投資回報釐定加租幅度,較有彈性;第三代租金管制——這一代的加租調節機制,只規管租約期內的租金變動,豁免規管新租約的租金水平,彈性更高。

過去提及的租管問題,包括出租單位減少和樓宇失修,如政府剛公布的文件指出,較大機會出現在那些缺乏彈性和把租務市場劃分為「受管制」及「非管制」的租金管制下。

相反,加拿大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或安大略省,第三代租管不見得對新落成樓宇的供應有所影響;而她們也有配套避免租管帶來的問題。因此,問題不是應否設立租管,而是哪一類租管設計及其相應配套較有效解決問題,筆者透過美加及歐洲城市實行第二及第三代租管的經驗,建議政府和公眾可從四個方向檢討和改革目前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一、為終止租約設限及延長通知期

現行條例未能為沒有物業的家庭提供一個較穩定的居住環境,業主只需一個月通知,租戶便要遷離。相反,根據歐洲的租管經驗(如德國和荷蘭),一般的租約年期較長,甚至沒有限期,業主不能隨意終止合約,而通知期一般是三個月。

有別於德國及荷蘭,加拿大多個省份沒有訂立長年期的租約,若租約期滿,業主與租戶須要自行商討續租事宜,即使業主不同意續租,租戶也不一定須要遷出,他們每月或每周可用繳租方式繼續租住單位;如果租戶違反租約(例如遲交租或破壞物業)、業主欲收回物業自用、讓近親自用或重建……,業主均可向「業主與租戶委員會」(半司法機構)申請終止租約,通知期分別是14天和30天,委員會便會舉行聆訊,邀請雙方出席,最終由委員會作出裁決。

為確保租戶享有較穩定的租住環境,法例上,政府可重新加入限制終止租約的條款,並把通知期由一個月增至三個月。此外,亦可考慮訂立一年死約、兩年生約的定期租賃,讓低收入家庭有充足時間輪候公屋;但這須要為第一次訂租設立上限,例如參考同區同類型單位的平均租金。

二、加入「加租調節機制」

鼓勵業主持續出租單位眾所周知,現時業主可以按市場狀況自由加租,但如果租金升得太高,租戶便會承擔不了;若它跌得太低,業主出租物業沒有得。較穩健的做法是,業主根據一套「加租調節機制」提出加租,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為例,租約期間,業主每年只可加租一次;加租前三個月,業主須通知租戶有關事宜;業主須按「加租指引」(RentIncrease Guideline)加租。「加租指引」一般與消費物價指數掛,若業主加租時想超越「加租指引」所訂的最高加租幅度,可向「業主與租戶委員會」申請。委員會為保障業主的權益,會考慮多項因素的變動,如管理費、差餉、物業稅、按揭利率、財務損失等而批核業主的加租方案。除了成本外,有些地方更考慮投資回報率釐定加租的幅度。

三、鼓勵樓宇維修

提高居住質素無論有沒有租管,業主不一定主動維修樓宇,究其原因,這會涉及巨大成本。為了鼓勵業主維修樓宇,第三代租金管制把不定期的樓宇大維修、新增服務等成本計算在租金加幅比例之上,又或讓出租物業享有較高的樓宇維修補貼。因此,政府可以考慮把「加租調節機制」加進《業主及租客(綜合)條例》,一方面訂立合理及穩定的加租幅度,另一方面,鼓勵業主維修樓宇及新增設備,以提高住客的居住質素。

四、鼓勵空置單位出租

這有三種方法:1. 新租約租金可自由釐定。根據美加德的租管經驗,第三代租務管制容許新租約租金按業主與租戶雙方決定,業主可根據市場狀況而提高新租金的水平,法例不設限,但對部分歐洲的租管而言(如德國),雖然業主能自由訂定新租約的租金,但法例規定業主於出租房屋短缺時,不應把租金水平訂逾同區同類型單位租金的20%,以防止謀取暴利,製造房屋問題。

2. 新樓宇可獲豁免規管。有關豁免新樓的年期,每地有不同做法。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她的租管不會豁免新樓;在安大略省,她會豁免於1998年6月17月後建成、但從未佔用的租住單位;在曼尼托巴省,她則規定2005年3月後建成的新樓宇可享有二十年租管的豁免。然而,界定「新樓」定義時要小心,否則有可能像紐約製造兩個不同租金水平的租賃市場,屆時收入稍高的人有機會選擇受規管的出租單位,令有需要的人未能租住可負擔的單位。

3. 委託市建局及房協運用已收購的土地發展出租住宅物業,並以可負擔的租金水平出租單位。香港房地產發展一直過分傾向投資炒賣,以圖利為主,令希望安居樂業的人買不起╱租不到樓。若香港要成為廣大市民的宜居城市,政府除了繼續增建公營房屋之外,也須盡快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重設租管,建立一個更為穩健的私人住宅物業租賃市場,為市民提供更多可負擔的出租單位,並確保小業主有穩定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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