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星期二

實施租務管制是否可行

信報財經新聞   A20  |   時事評論  |   By 黃子瑋  何俊傑  |   2015-01-07

特區政府去年12月16日發表《長遠房屋發展策略》(下稱《長策》),社會關注建屋目標和達成手法的同時,也關心政府有何措施解決市民住屋之困。可惜,除長遠增加房屋供應外,政府已無新猷,對於民間要求重置租務管制,政府並無任何表示。

回顧民間與政府過去一年在推動租管上的角力,雙方各自援引本地及海外經驗,表述對設立租管的立場,卻難以醞釀和制訂新政策。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現正進行海外租務管制經驗的研究,試從經濟學及社會影響的角度,審視和分析荷蘭、德國和法國租務管制的設計和經驗,務求公眾和政府持開放創新的態度,按香港的實際情況,理性看待租管。 一直以來,政府認為重推租管會引發不利後果,其背後所涉及的問題核心,主要是實施租務管制與私人出租單位供應之間的關係。不過,根據海外經驗,租管如何影響房屋供應很視乎其設計、相應配套措施,以及出租房屋市場的供應彈性。

【向業主提供稅務優惠】

坊間常把租管理解為管制租金,誠然,有些國家的租管把租金水平長期凍結在市值租金以下,確實減少出租房屋的供應,例如荷蘭的租管屬於「行政主導」的設計,該國政府按房屋的特徵,包括大小、設施和地區的環境(包括交通、零售店、學校等),為每間房屋定出分數,並按分數的水平訂定其相應的租金上限;制度不考慮市場變化,需求有所增減時,業主也難以靈活調整租金。這種高度僵化的規管,令該國的私人出租房屋市場日漸萎縮,目前只佔該國房屋供應比例不足9%。

相反,德國和法國同屬長期實施租管的歐洲國家,但她們的樓宇供應卻維持穩定,甚至錄得增長,而租金水平同時長期維持平穩。從政策概念上,兩國均承認實施租管某程度上會侵損業主的私有產權,但同時亦意識到它可帶來正面的社會影響,因此在規管安排上會有補償業主的安排,例如為受規管的業主提供稅務優惠,以減低業主承受的損失,令他們享有穩定的租金收益。

即使就租金作管制,規管的方式亦可靈活設計,例如德法兩國在一般情況下只限制加租幅度,讓業主在租管下對釐定初次租金水平仍有一定的「話事權」。除此之外,管制出租房屋的用途,亦可調節供應彈性。

香港在這方面跟荷、德、法三國不同。香港的房屋除出租或出售以外,有機會可轉變為合法(或非法)賓館,或作為商業用途(如樓上舖、辦公室),令其供應彈性高於其他地區。換言之,如何管制用途,對調控出租住房供應亦可有不同的效果。

【吸引業主維修物業】

政府經常擔心,租管會令業主拒絕維修物業,但只要多點創意,其實這些問題都可以處理。德法兩國利用業主逃避規管的心理,去吸引業主妥善維修,甚至改善其出租物業的狀況。受規管的業主可以藉改善租客的居住質素為由,向有關當局申請額外加租。在德國,若業主進行「現代化」工程或安裝節能的設備,他每年可以額外加租,加租幅度相等於能源節省的投資成本約11%;法國的另一個做法,是結合租管與資助業主維修單位的需要,得到資助的業主,須簽訂九年合約,並按規定的租金水平把物業租予低收入租戶。

【為業主分攤風險】

除了限制因出租物業所得的收益外,部分業主憂慮實施租管會削弱他們處理違規租客和風險的能力。對應有關問題,政策可集中處理如何分攤風險。法國政府的安排,是推出租金擔保保險制度,業主與租戶雙方須支付「租金保險」,如租戶欠租,業主只須申請基金賠償,追租事宜則交由基金會負責。

這種設計的原意,是希望可以分擔業主出租單位的風險,也希望在行政安排上省卻他們處理欠租租客的麻煩,減低業主因為實施租管而揀客的情況。就重置租管的討論,我們鮮有觸及如何分攤業主風險,保險制度固然是可能出路之一,但不同持份者可以多作其他思考及深化討論。

經初步分析,並歸納荷蘭、德國和法國的經驗,反映租務管制本身並非鐵板一塊,而是可以因應市場供求及業主行為而作出不同安排,政府不應一刀切否定推行租管的可行性,而是應借鑑海外經驗,與不同持份者商討,如何因時制宜,設計既可保障弱勢租客,同時又可適切香港住宅租務市場供應彈性的租務管制方案和配套措施,在保障租客權益和業主業益方面,以更合乎公平公義原則的方法,取得適當平衡。

黃子瑋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政策研究及倡議總主任(社會發展);何俊傑為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政策研究及倡議主任

2015年1月1日星期四

轉載:好心腸,累街坊?—從實證思考租管

信報財經新聞   A18 | 時事評論 | By 邱誠武  2015年1月2日

政府上月(2014 12 月)公布長遠房屋策略(長策),說明權衡利弊後,在香港實施租務管制並不符合居住環境欠佳住戶及社會整體利益。長策亦申明,政府有決心有計劃持續不懈地增加房屋供應,根本地回應因供應不足而致租金持續飆升的現象;同時繼續與相關機構合作,加強公眾教育,推動良好的租務做法。

長策公布後,有評論指供應需時,不推行租管是無視貧困戶的安居問題。我對此論,不敢苟同。

運輸及房屋局過去兩年多次與房居民及關注團體座談,亦探訪過深水、香港仔和觀塘的房戶,多方了解他們的苦況。為此,我們本「實證為本」原則,用上多個月反覆探究租管和租住權保障的本地和外國經驗,並在去年7月把研究分析結果提交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註1】,該報告參考了國際組織的資料,以及多名海外及本地專家取材自紐約、三藩市、瑞典和本地的實證研究和分析。附【表】扼要綜合他們的觀察,有興趣的讀者不妨細閱有關報告。

業主揀客 租金上升
 
總括來說,有關研究顯示租管實行後,出現租盤減少的現象。社會上有意見認為,只要針對性地管制某類樓宇(主要是租金較低廉的單位)便能避免供應減少。然而,紐約、三藩市和瑞典的經驗卻顯示事與願違:受管制或稱「受保障」的單位「一盤難求」,要憑關係才得到招租資訊。
 
業主「揀客」更甚,並調高首次租約的租金,彌補以後在租賃期間內預期加不到的租金損失,弱勢社群(如低收入和日薪工人、少數族裔人士、殘障人士等)在這種環境下,更難物色單位租用。
 
除了「揀客」和租金先行提高外,亦不能排除一些業主嘗試用其他方法彌補因租務管制帶給他們的損失。香港過去在房屋供應緊張並施行租管的時期,便有業主以「鞋金」等名目,又或遠高於正常水平徵收水、電、煤等費用;業主亦可能向準租客索取較高的按金,令那些家無恒產、手停口停的租客搬遷更困難、更小彈性;更有甚者,「走法律罅」的業主可藉修改租賃條款,使有關協定在法律上無法構成租賃關係,令其單位免受任何租務管制措施規管。
我們並非視而不見問題所在。在供應不足的情況下,低下階層面對租管可能帶來「未管已加租」、租盤減少、各種巧立名目的附加費等副作用,從何談保障或選擇呢?只看表徵而藥石亂投,不計後果又是否可取的做法?
 
對症下藥 治本王道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在2011年研究了33個會員國的房屋政策【註2】,指出租管影響傾向弊大於利,如計入樓宇質素,沒有明顯證據顯示租管較嚴的國家平均租金相對較低;反而業主傾向起租時的租金叫價提高,令新租客承擔代價。經合組織的跨國數據也顯示,租金和租住權管制力度愈大,其出租住房質素低劣較多;租管亦降低勞動人口的移動,令人們不願按工作需要遷居,變相減低社會流動和經濟效率。
 
我們的研究也留意到,為了平衡租管令業主減少維修或不再把單位出租等負面影響,那些即使實施租管的外國政府,須同時給業主提供補貼。以德國為例,業主報稅時可以把因租管招致的租金損失作扣減;政府又為新建的出租樓宇提供累退折舊的稅項寬免,並有條件地資助發展商建造房屋出租。這些附加於租管的措施基本上是以公帑資助業主和發展商,在本地是否可取,大家莫衷一是。立法會秘書處就租管的研究報告【註3】亦指出,自1980年代末開始,英格蘭、威爾斯和新加坡等地相繼逐步撤銷租管。
 
當本地和外國實踐都充分顯示出租管的負面作用時,若然今天政府莽推租管,徒屬「好心做壞事」,最終低下層市民吃虧,實非大家所樂見。我們不能迴避當今房屋問題的本質,乃供應不足,因此對症下藥,宜聚焦長期持續增加供應。惟有堅定、有毅力地處理問題的核心,才是治本之王道。


【註1】運輸及房屋局研究報告:http://www.legco.gov.hk/yr1 3-1 4/chinese/panels/hg/papers/hg0707cb1-1709-1-c.pdf【註2】經合組織研究報告:Andrews, D.,A. Caldera Snchez and A. Johansson2011, Housing Markets and StructuralPolicies in OECD Countries, OECD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Papers, No. 836, OECD Publishing【註3 】立法會秘書處研究報告:http://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1314in18-tenancy-control-in-selectedplaces-20140702-c.pdf
邱誠武 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